国内在能源和矿产资源方面,基本上算是无序发展,危害很大,这一点跟没有专门的有效的管理机构和监管体制是大有关系的。
而在这一点上,发达国家早就走到了前头。
美国早在一九七五年就颁布实施了《能源政策和节约法》,核心是能源安全、节能及提高能效。一九八二年又针对机动车辆的能效问题制定了《机动车辆信息与成本节约法》。一九八七年颁布了《国家电器产品节能法》。一九九二年制定了《国家能源政策法》,是能源供应和使用的综合性法律文本。
到了一九九八年,则公布了《国家能源综合战略》,要求提高能源系统效率,更有效地利用能源资源。
其管理机构也是相当庞大而有效,美国能源部设能效和可再生能源局,是部内最大的一个局,有两个综合办公室,规划和预算办公室,管理和运行办公室。下设五个市场部门,还有六个区域办公室,人员编制约四百五十人。
相比之下就可以看出来,国内的能源局才三十个人左右,能做得了什么事情?难道说,国内的办公效率能够高于美国?这显然是不大可能的。
在公共财政方面,美国联邦政府用于节能和新能源的投资预算也在逐年增加,两千零一年为十一点八亿美元,今年增加到了十三点一亿美元。美国有二十一个州都设有节能公益基金,主要通过提高百分之二左右的电价来筹集资金。基金由各州的公用事业委员会负责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申请并利用该基金开展节能活动。
至于说激励政策也很到位,有现金补贴、税收减免和低息贷款等。
今年开始,美国决定在今后十年对能源效率、替代燃料和可再生燃料等领域实施减免能源税政策,对新建建筑和各种节能型设备根据所判定的能效指标减税额度分别为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
在去年的时候,美国就有四十个州级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共提供一点三亿美元开展现金补贴项目,鼓励用户购买经“能源之星”认证的节能电器和照明产品。鼓励推广乙醇汽油,对每吨乙醇补贴两百美元左右。
美国的能源部管理权限是很大的,能效标准由能源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后来从一九九二年开始实施自愿性节能认证(能源之星)。美国采购法以及几个总统令都规定政府必须采购“能源之星”的认证产品,“能源之星”间接地成为政府强制性行为,是国外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技术壁垒。
联邦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机构节能工作,为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美国在过去十年**颁布了十三项总统行政令和两份总统备忘录,对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职责、管理、采购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节能项目方面,一九九八年以来有两千五百多家机构参加了美国能源部发起的高效电机挑战计划,由两百个设备供应商、代理商、电力公司和州政府组成的联盟向三万多终端用户开展宣传、培训和信息传播工作。
十二年来,美国环保局实施绿色照明计划,与两千三百多家公司、电力公司、非盈利组织及其它团体建立了伙伴关系,共投资十多亿美元用于推广高效照明产品。
这一切都表明,美国能源部的高效运作模式,已经对美国社会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反观之国内的能源局,基本上有没有他们都是一个样儿,三十个人,指望他们能做什么呢?估计写份儿工作总结都得去请枪手来完成。
事实上在能源方面先行一步的,并非只有美国人,诸如法国和日本等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也非常积极。
法国在一九九八年出版的《2010—2020能源报告》中就已经勾画了法国能源政策轮廓,放开电力和天然气市场,调整交通运输城市规划以控制消费,采取措施更新现有发电厂,同时发展核电厂,制定能源税收政策。
在管理机构方面,一九九二年法国政府就颁布法令成立了跨部门且相对独立的环境与能源控制署,并在二十六个行政大区设立代表机构。
两千年的时候,法国政府又加大节能力度,给环境与能源控制署增加编制两百人,总数达到九百人,增加预算十亿法郎,在全国建立一百个信息宣传点。
环境与能源控制署管理的预算经费约三十亿法郎,其中用于可再生能源五亿法郎、节能七亿法郎、环境治理十八亿法郎,这些费用通过合同的形式支持环境与能源控制署的地方代表机构、研究单位、企业开展环境和能源方面的开发研究、诊断咨询和项目投资。
在税收方面,也有系能源优惠政策,征收汽车燃料税和新的环境污染税,对家庭保温和供暖设备以及高效锅炉的安装减免所得税,对工业领域能源效率技术投资第一年实施加速折旧制度,并少征商业税,对节能进行投资的公司在节能设备使用和租赁中的盈利免税。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举措,就是对于重点用能企业的有效管理,年耗能五千吨标准油以上的一千五百个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企业,政府要求他们作出自愿节能保证,并通过中介组织向其推广节能措施。
在能源审计方面,环境与能源控制署每年安排二十个重大示范项目开展能源审计工作,提出节能改造方案和建议。对第一次使用的重大技术、工艺示范项目,财政给予百分之三十左右的项目经费资助,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