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反诉被告)张氏制药集团七灵花散专利无效,并修改七灵花散外敷药外包装及商标。
二、原告(反诉被告)张氏制药集团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黛西制药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三、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某负担。反诉费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鲁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