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拒绝股东合理的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要求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异议股东与公司达不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异议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等。
7.临时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向股东大会提案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规定丰富了股东权利,有利于公司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是实现公司治理中制约平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