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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百里学派】

罕百里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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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教法学派。罕百里学派与哈乃斐学派、马立克学派、沙斐仪学派合称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创始人伊本·罕伯勒。该派主张创制教法必须严格依据《古兰经》和圣训,并认为广泛搜集圣训,可作为教法的补充;不反对“公议”原则,但以运用先知门弟子已有的“公议”为限;认为“类比”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解决诉讼问题的权宜之计;反对按个人见解创制新法例。在解决经训及前人案例中所未有的教法问题时,主张承认事件属性的现状,不论其合法或非法,在未发现否定的根据时,则维持其现状不变。即所谓“伊斯提斯哈卜(ishab)”原则。

由于该派被认为执行教法要求过严,引起其它学派的不满;阿巴斯王朝哈里发拉迪也对其活动采取限制措施,以致影响了该派在伊拉克一带的传播。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基本上奉行哈乃斐派的教法主张,该派影响仅局限于阿拉伯沙漠地区。该学派兴盛于12世纪,以巴格达为中心,一度流行于伊拉克、叙利亚和伊朗。14世纪,著名学者伊本·太米叶继承罕百里学派教法学思想,反对苏非主义和外来文化对伊斯兰教的影响,提出“回到古兰和圣训中去”的口号,为18世纪出现的瓦哈比派提供了思想和理论基础。瓦哈比派在阿拉伯半岛得势后,积极推广罕百里学派的教法主张,使该派又在阿拉伯半岛恢复了活力,并对外界穆斯林的宗教生活产生了影响。20世纪该学派在阿拉伯半岛中部和北部占据统治地位,还流传于贾希兹、阿布扎比和南亚次大陆部分地区。

【罕百里著作】

该派主要代表著作有伊本·罕百勒收集、其子阿布杜拉裒辑成书的《穆斯奈德》,艾卜·伯克尔·赫拉勒编着的《大会》,欧麦尔·赫尔基根据《大会》缩写的《教法捷要》以及麦格迪西所作关于《教法捷要》的注释《穆格尼》。

【哈乃斐学派】

伊斯兰教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之一,与马立克学派、罕百里学派、沙斐仪学派合称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其前身是伊拉克的库法学派,早期一直是伊斯兰教法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学术中心。艾卜·哈尼法·努尔曼继承库法学派重视法律推理的传统,专注于构筑教法的理论体系。他的学说已从地方惯例和宗教传统转向专业法律思想,为建立教法学作了开拓性尝试;并强调个人判断,使教法学家坚持通过抉择(伊斯提赫桑)行使法律拟制的权利。后经其学生艾卜·优素福、舍伊巴尼等的努力,使他成为该学派的命名人。艾卜·优素福曾任阿巴斯王朝总法官,著有《赋税论》,使该学派成为官方奉行的教法学派。穆罕默德·谢巴尼为适应圣训的后期发展,其见解多以类比为依据,但用高度系统和严密的推理,保留个人独立判断的权利。他以艾卜·哈尼法·努尔曼名义撰写的大量著作,是该学派兴盛的理论基础。该学派流行于伊拉克和叙利亚,很早就传至中亚、南亚次大陆。奥斯曼帝国时期是唯一享有官方地位的学派,盛行于现代土耳其、塞浦路斯、罗得岛、巴尔干地区,并在其他前奥斯曼帝国行省占据重要地位,是传播最广的教法学派。中国穆斯林亦大多属于该学派。

【特点介绍】

哈乃斐学派是伊斯兰教最早的教法学派,又名“意见派”,“理智派”。与马立克学派、罕百里学派、沙斐仪学派并称为伊斯兰教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

八世纪时由库法人艾卜·哈尼法(699~767)所创。其基本特点是:在制定教法时,主张严格依据《古兰经》,并审慎地引用“圣训”;在创制法规和立法断案时,还着重运用“公议”(当时穆斯林的公众意见)和“模拟”(对经、训的引申运用);同时在无先例可援时,强调从实际出发,新生执法者的个人意见和裁决,采取“择善原则”。

哈乃斐学派在发展过程中,采取了同哈里发合作的态度,所以在阿巴斯王朝时期,被奉为官方教法,得到了广泛的传播,该派许多人担任过法官司。现在,该学派几乎遍布整个**,主要分布于埃及、叙利亚、土耳其、伊拉克、阿富汗、印度等地。中国穆斯林大多属此派。

哈乃斐学派认为,除了《古兰经》明文禁食的动物,如猪和死动物以外,所有带獠牙的猛兽和带爪的飞禽都属于禁戒的范畴。

禁食的分为两种,一种是陆地爬行猛兽,另一种是空中飞行的凶禽。前者带獠牙,后者有利爪,都属本性凶残,如狮子、老虎、狐狸、鹫、隼等。

禁食的动物还包括所有体内没有循环血液的动物,如苍蝇、黄蜂、蝎子等。在地洞生活的动物,如老鼠、壁虎、蛇、乌龟以及驯服的驴、骡子,因为使者曾在海白尔战役中禁止食用驯服的驴和骡子。

哈乃斐学派认为:海洋动物原则上都是死物,而死物不可食。《古兰经》说:“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触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5:3)因此,海洋动物不可食;但是,鱼和自洁并可洁净它物的水中的死动物可食。可食的海洋死动物其条件必须是由外因致死,不知道死因而漂浮在水面上的死物不可食,其证据是艾哈买德、艾布·达悟德、铁密济传述的圣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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