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电话里,车俞彬大概说了下这个案子,原告和被告人是在梨泰院的一间club认识的,认识的当晚,被告人邀请原告去吃夜宵,吃的时候说被告人动手动脚,随后还叫原告去酒店,原告不去,最后被告人动手直接打了原告,还用粗话侮辱原告。
当然,这是原告的陈述,被告人的陈述则是原告勾引他,还想邀约他去酒店,最后在吃夜宵的地方,趁着被告人去洗手间的时候,偷被告人的钱财,动手也是原告先动手,被告人只是自我防御。
这件案子的难度并不大,不是因为被告人的委托律师是车俞彬,而是因为被告人的社会地位本来就很高,加上原告只是一个从美国来的普通游客,似乎是来找朋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