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趣阁>军事历史>民国风云人物演义>第142章宪法起草

当宪法的最初草稿出台后拿给他看,还没看完就看不下去了。他所深恶痛绝的东西,一点不少都在。

袁世凯想,看来这宪法起草也是很麻烦的事,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完成。这也就是说这《临时约法》还不能马上寿终正寝,这如何是好呢?

袁世凯是一天也不想这《临时约法》在他眼前晃了。

不知是他的哪个心腹,给他出了个主意。先易后难,先简后繁。《临时约法》不是看着不顺眼吗?修改不就是了吗?

袁世凯一听,觉得这实在是个好主意,于是,给众议院提出一个增修《约法》草案。

给出的理由是:“国事日削,政务日隳,而我四万万同胞之憔悴于水深火热之中者且日甚凡此种种,无一非缘《约法》之束缚驰骤而来。……

“第四章关于大总统职权各规定 ,适用于临时大总统已觉有种种之困难。若再适用于正式大总统,则其困难将益甚。苟此种种之困难,其痛苦若仅及于本大总统之一人一身,又何难以补苜弥缝之术,相与确周旋;

“无如我国民喁喁望治之殷,且各挾其命财产之重,以求保障藐躬。本大总统一人一身之受束缚于《约法》,直不啻胥吾四万万同胞之身命财产之重,同受束缚于《约法》!

“本大总统无状,尸位以至今日,万万不敢再博维持《约法》之虚名,致我国民之哀哀无告者且身受施行《约法》之实祸。”

紧接着,他又向议会提出宪法公布权问题。明确,宪法的公布权属于总统。议会对于宪法,只有起草权与议定权,没有公布权。

他的根据是《临时约法》,看来这《临时约法》也不是一无是处,还有对他有用的时候。

刚刚使用过的《大总统选举法》,不是宪法会议公布的吗?不是也生效了吗?这又作何解释呢?

如果说,《大总统选举法》不是总统公布,是无效的。那根据这个《大总统选举法》选举出的大总统是不是也无效呢?这不是要惹出一系列的麻烦吗?

袁世凯给出的理由是:宪法会议自行公布《大总统选举法》,“显与《临时约法》暨《国会组织法》规定不符。然以目前大局情形而论,内忧外患,纷至沓来,友帮承认问题,又率以正式总统之选举能否举行为断。是以接准来咨,未便过以《临时约法》和《国会组织法》相绳。”

意思是说,虽然宪法会议自行公布《大总统选举法》是和《临时约法》和《国会组织法》相违背,但当时情况特殊,事情紧急,也就不能太过求全责备了。

已经公布了,没有必要再追究。袁世凯心里的话可能没说出口,反正是把他选上了,怎么都好说,要是选出来的是别人,那这个法律就可能无效了。说不定,袁世凯本来在这里边还藏着玄机,还留有一手。

接下来,袁世凯严肃指出;“若长此缄默不言,不惟使民国议会蒙破坏《约法》之嫌,抑恐令全国国民启弁髦《约法》之渐。……宪法会议以此项宣布权,乃竟贸然行使,其藐视本大总统之职权,关系犹小,其故违民国根本之《约法》,影响实巨。”

什么意思,错一次姑且可以原谅,但不能一错再错。藐视总统权力,或许不是大事,但违反《约法》,可是动摇国本,是决对不可以的。

在这里,能够看到,当《约法》的条歀,对他自己有利时,袁世凯维护《约法》是怎样的一丝不苟、不遗余力!

如果有人问他,你还知道有《约法》呀?你还知道《约法》是国之根本呀?杀张振武你怎么没想起约法?搞善后大借款时,你想到过约法吗?你派那么多便衣军警,进入国会选举会场捣乱,想到过《约法》吗?当罗列《约法》的那么多罪状时,怎么没想到动摇国本呢?

如果真的有人这样的问袁世凯,真不知道他会怎样回答。

对于袁世凯提出的修改《约法》的提案,国会认为,宪法正在修订,实没有必要对一个临时约法再做修改。

袁世凯提出的增修意见,国会也未做理会。

对他提出的发布权一事,国会则表示,宪法还在起草之中,还不到谈发布权的时候。

袁世凯得知后,恼羞成怒。告知国会,已派遣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照淼、余綮昌八人为委员,代其陈诉对宪法的意见。

并送一致宪法会议的咨文如下:

“为咨行事:查《国会组织法》载:民国宪法案由民国议会起草及议定。迭经民国议会组织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暨特开宪法会议。本大总统深维我中华民国开创之苦,建设之难,对于关系国家根本之宪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发达。

“惟查《临时约法》载明大总统有增修约法之权。诚以宪法成立,执行之责在大总统,宪法未制定以前,约法效力,原与宪法相等,其所以予大总统此项特权者,盖非是则国权运用易涉偏倚;且国家之治乱兴亡,每与根本大法为消长。

“大总统既为代表政.府总揽政务之****,于关系国家治乱兴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议法者得所折衷,则由国家根本大法所发生之危险,势必酝酿于无形,甚或补救之无术,是岂国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

“本大总统前膺临时大总统之任,一年有余,行政甘苦,知之较悉,国民疾苦,察之较真。现在既居大总统之职,将来即负执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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