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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声鼓舞了徐浩东,他稍息一会,接着滔滔不绝。
“各位,由于民营企业所处的特殊历史地位和特殊历史背景,在认识和处理民营企业原罪的问题上,曾出现过种种激烈的争论。论证的焦点主要是关于民企原罪论是否成立,以及原罪问题的解决途径。前者主要是对民营企业家的原罪这一说法,在政治上和理论上是否站得住脚的争论。”
“无法无天的人,牵连了良性违法的人,违法的人,牵连了守法经营的人。那么,民营企业的诞生,在计划经济下是从资本主义尾巴、从社队企业、从洗脚上田开始的。难道这些都是罪恶的吗?如果用计划经济和阶级斗争的观点来看,答案是肯定的。不容否定,在一个不完善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并存的体制下,部分民营企业学习红顶商人,与某些官员勾结、偷税漏税、制假贩假、走私贩私、侵吞国有资产等等,获得了原始积累的第一桶金,正如马克思在其《资本论》里所指出的,这些财富的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换言之,官商勾结牵连了整个民营企业家在公众中的群体形象。从这个意义上,民营企业家原罪也许是一个伪命题,民营企业在改革开放初兴之际几乎没有谁有能力官商勾结,待其发展起来之后的官商勾结,又明显是个体的问题。而关于民营资本原罪以及解决之道,大致的意见可分为清算说、特赦说、淡化说以及折中说。”
“如果说所有的民营企业都是靠原罪起家,显然是言过其实,但不可否认的是,对许多民营企业家来说,即使事隔多年以后,荣誉贴身,但原罪仍是其挥之不去的噩梦。正如一些经济学家所言,今天我们所说的民营企业家,其实是一个相当混杂的群体,我们可以对这个群体从多个角度进行一些粗略的分类。比如可以将民营企业家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社会基层崛起,一直活跃于民间、主要靠自己的企业才能而发财致富的民间企业家;另一类则是曾经掌握权力、或者攀附上权力,而主要借助权力以垄断特权或掠夺国有和民众财产等手段获得利润的特权企业家。”
“因此,原罪可以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营企业家突破当时的法律法规,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运作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原则与计划经济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而致。第二种则是由于当时的大环境并没有给民营企业以合适的发展空间,民企成立之初,一方面受到歧视、挤压;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攀附权力,寻求发展,并由此而采取的一些违法行为,如偷税漏税、投机倒把、行贿等。相对于上述两种不同性质的原罪,对于不同的民营企业家也应区别对待。”
“基于历史和现实,我认为要以历史的观点看待民营企业的原罪。一方面,民营企业是在一个饱受歧视、制度存在缺陷、国企低效等复杂交错的艰难环境中发展起来的,这决定了原罪产生有其产生的制度环境因素;另一方面,更应看到生存下来的民营企业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一面,这有助于矫正对民营企业的偏见。因此,对民企的原罪不能一概就罪论罪,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正确对待和区别处理民企的原罪问题。”
“有人提出,民营企业有原罪感,所以他们不敢发展,害怕追溯,害怕出头,甚至将资产转移到国外,是对生产力的破坏,对经济发展不利,所以对他们的原罪要一律赦免。诚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所取得的成就,民营经济功不可没。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离不开私营经济对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合理旧制度和旧法律的冲击,在此基础上,对所有性质的经济成分一视同仁,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待遇,已成为民营企业家的迫切要求,中央将对私有财产与其它财产加以平等保护的内容作为宪法修正案的最重要部分提出,堪称改革开放以来最重要的宪法成果。”
“但是,但是啊,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并不等同于对特权企业家侵吞国家财产,掠夺大众财富犯罪行为的宽恕,因为对这些罪行的赦免,就是对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背叛,所以对原罪的赦免不能一概而论。由于立法程序的不合理和经济体制、法制思想的偏差,过去有的法律是部门所立和既得利益者所立;有的是在极左思想指导下所立;有的是为计划经济保驾护航所立,对于这些僵法、落后法,如果民营企业家突破了,那他不仅没有原罪,还应当表彰其功。他们为市场经济冲锋陷阵,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如果民营企业家突破的是人类普适规则、基本道德价值、全球性市场规范,那他才是犯了真正的原罪,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性质恶劣、影响败坏的民营企业家还是要用重刑的。有这样两类原罪,其犯罪行为腐蚀了官员,毒化了政府,危害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严重损及他人或国家的利益,绝对不能赦免其罪。一类是腐败型原罪,即依靠贿赂官员、权钱交易、寻租与寻利结合致富的;另一类是暴力型原罪,即依靠暴力犯罪、强权垄断、黑社会组织攫取财富的。这两类原罪不能赦免,否则将贻害无穷。”
“而给予除上述两种之外的犯有原罪的民营企业以赎罪的机会,以扶持这些兢兢业业做实业的民营企业家,普通民众应该是可以接受的。普通民众不会嫉妒财富,只怨恨那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