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落不想再说什么,这次认定大联盟为犯罪团伙是比较草率,甚至违反各国法律规定。认定一个犯罪团伙,首先最少要先认定一位主要团伙成员身份,另外还有团伙结构,盈利手段,犯罪手段,最终才能设定出犯罪团伙的框架。比如烈焰法庭被定性了框架后,烈焰答辩会因为和烈焰法庭运行模式接近,主要成员参与,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烈焰答辩会为烈焰法庭。
曹烈背叛了高岩警队,警方怀疑他去了大联盟,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他去了大联盟。大联盟运作方式,资金动向等等都不清楚,这时候就将大联盟定性为犯罪团伙,只是遏制了大联盟的快速发展而已,对打击大联盟并没有任何帮助。相反,有可能会助涨大联盟的业务扩张。
比如明天,大联盟宣布倒闭破产。后天,小联盟宣告成立。小联盟就不算认定的犯罪团伙,需要国刑再次重新认定后才行。要认定大联盟,必须必须必须认定一名重要成员。
问题在于没有什么国家对打击大联盟有太大的热情,没有兴趣投入大量资源去搜寻大联盟的信息。
为什么没有热情呢?大联盟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反而是提升了治安,降低犯罪的恶劣性。比如一家绑架商户,他原本是没有规则的,他想绑架谁就是谁。加入大联盟后,他的行为就受到了约束,比如不能随意撕票,比如保障肉票的健康,比如收到钱之后必须释放肉票,比如在两年或者五年之内,不得对肉票直系亲属进行再次绑票。商户增加了信誉,被绑亲属相信大联盟,愿意给钱,愿意赎回肉票。
无论有没有大联盟,因为市场的存在,绑架团伙就是存在的。灭了这伙人,还会有其他人看见这个市场。没有规则的约束,他们会残暴对待肉票,侵犯肉票,甚至在收到钱后撕票。
大联盟的危害肯定是存在的,但是并没有导致治安的剧烈恶化,并且大联盟的目标和买家是上层人,对占据多数的底层和中层人来说,更多是谈资而不是恐惧。目前各国并没有按照一个大团伙对大联盟进行打击,而是在本国区域内对犯罪的商户进行打击。
曹云也是才明白东方采用的半文半武内容。虽然半文半武的方式是他提议的,但显然东方做法更为聪明和理性。东方不想卷入是非,他利用朋友对大联盟进行遏制,但是并没有对大联盟产生实质的伤害。大联盟在知道东方不是鬣狗后,作为一个成熟的团体,也不会因此进行损人害己的报复。双方接受目前的局面,将往事一笔抹掉。
……
曹云想过烈焰嚣张,但没想到这么嚣张。第二天电视一台播放了烈焰的广告。
烈焰答辩会将于某年某月某日,在公海某邮轮进行,就某案件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具体案件细节和参加细节,登录某某某网站进行咨询。
怎么办?电视一台态度很明确,这广告没有违法,所以他们播放了。网站也没有违法,不能封停。烈焰答辩会的举办公司为注册在南美一小国的名为烈焰法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业务提供法律咨询。由于他们公司接到了一单业务,以公司之力无法完成业务,所以才向东唐投放广告,希望东唐司法人氏参加答辩会。
案件内容:a和b是兄弟。他们家附近停车场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案发后,警方在他们家中找到了证据,a在上大学,在家的b一声不吭。于是b被捕,最终零口供判决b罪名成立,无期。
十五年后,a出车祸死亡,b的律师帮助b提出了申诉,说明b不是杀人凶手。理由是,案发期间,b在五十公里外的城郊银行。b在城郊一家工地工作,案发当天b前往工地领取薪水。三个小时后也就是下午四点,停车场命案发生。下午三点五十分,b将自己领取的薪水通过城郊银行存入a的户头。
也就是说,b是绝对不可能在十分钟之内飞到五十公里外的停车场作案。
警方查询了证据,b当天三点五十分确实存钱,存单附件还在,上面签字人确实为b,b在存钱之后经过银行工作人员的游说,开办了银行卡。基本可以确定,b不是杀人凶手。
b承认自己回家之后,发现a在家中非常慌张,身上还有鲜血。a告诉b,自己惹事了。b让a回学校,什么都不要说,什么都不要管。第二天警察持搜查令进入他们的家。
b是知道a犯罪,但是他选择了沉默,替a扛罪。在a死后,b说明真相。
经过法庭裁决,a犯有妨碍公务罪,包庇罪,最终被判处五年监禁。由于其羁押期限超过五年,当庭释放。
出狱后,b则通过律师进行司法索赔,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了3650x500,一共182万的赔偿要求。
法庭一审认为,b主观故意隐瞒真相,公务人员不存在不当行为,也不存在主观故意过失。
一审中司法律师认为,b存在有主观欺诈司法赔偿的嫌疑,作为一位健康的自然人,他本可以阻止自己的冤案发生。在警方多次询问,律师多次询问,法官多次询问下,其始终保持沉默,所以其要求赔偿的行为不受支持。
在二审之前,b通过亲戚朋友或者什么鬼,知道了南美洲有个小国家有个小公司提供法律咨询,于是b向此公司发出咨询。这家公司特别牛气,收了b一块钱后,在东唐电视台打广告,租借了邮轮,准备就b的案件开答辩会。
最厉害的是网站的一句话:欢迎东唐检方参加邮轮答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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