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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询问于欣的警察,一看是李明的电话,就马上接过来道:“李队,有什么指示?”
“于欣交待问题了吗?”
“都交代了?”
“那好,暂时把于欣送回禁闭室,你到办公室,我们一起来研究一下,案情?”
“那好吧,李队!”
刑警大队办公室内,正在讨论和研究杨明之死和于欣继父被杀的案情,于欣的继父被杀和杨明之死,杀人动机和犯罪事实,都非常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也是供认不讳,到目前为止,基本上可以结案和定案了?
对于这两起杀人案,都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和于欣有着直接的关系?杨明的死,却与于欣的母亲,没有任何关系,虽然于欣的母亲,说杨明是她杀的?但是,这与杨明死亡的原因不符?
杨明是吸入了“”后,中毒死亡的,这和于欣的母亲说的,用耗子药把杨明毒死的事实不符?于欣的母亲,其目的就是替于欣顶罪?把杀人的罪过,都揽在自己的身上!但是,法律是公正的,也是严明的!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自己承认有罪,就有罪?自己不承认有罪,就无罪?
判定一个人是不是犯罪,那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冤枉一个好人,但也绝对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在于欣的继父被杀这一案件中,于欣的继父,虽然罪不可恕?但是并没有犯死罪?就是犯了死罪,其他人也没有任何权利,剥夺他的生命?
在于欣的继父,要对于欣进行时,要继续犯罪的时候,于欣为了自卫,拿起了水果刀,刺向了于欣的继父,那属于正当防卫!是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于正在行凶、杀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于欣对于于欣的继父的死亡,于欣属于正当防卫,是不需要负任何刑事责任的!这个权利就叫做——无限防卫权。
但是,于欣的母亲,在于欣捅了继父一刀之后,于欣的继父,身受重伤,已经失去了继续犯罪的能力!而于欣的母亲,怕于欣再次,受到继父的伤害,所以,不顾一切的用水果刀,连刺十几刀,这也是致于欣继父的死亡的主要原因,所以,于欣的母亲,对于于欣的继父的死,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于欣的母亲属于防卫过当的!
我们再说杨明之死,经过警方多方位信息采集和大量的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于欣的供述,确认杨明的确不是于欣,蓄意谋杀的,于欣的谋杀罪是不成立的!
虽然,于欣谋杀杨明罪名不成立,但是,杨明的死却和于欣有着因果关系?于欣虽然在小药上,标出“危险”二字,但是没有亲自告诉杨明,杨明就是因为不知情的情况下,中毒而死亡的!杨明的尸检报告,的确也是吸入了于欣购买的“”而死亡的!
这样,于欣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欣需要负法律责任的!但是,于欣也有自首的情节,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作案人,但是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于欣也是主动报案的,虽然没有主动交代,杨明的死亡与自己有着牵连,但是,在警察的询问的时候,如实交代了自己所犯罪事实,并有主动报案这一情节,应当属于自动投案自首的范畴,应从轻处罚!
但是,杨明的死亡,与于欣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因为于欣没有明确的告诉杨明,“”的危险性,于欣所购买的“”的目的,是用来“药狗”的,但是,杨明的死亡,的确是因为,误吸入了“”而死亡的!于欣的这个责任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以,于欣同样,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综上所述,于欣和于欣的母亲,于欣犯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罪,于欣的母亲犯有防卫过当罪,双双被判入狱,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个故事到此就讲完了?故事的背后告诉我们什么?那就是不懂法,悲哀呀?于欣虽然是高级知识分子,但是对法律也是一知半解啊?从这一点我们可以感觉到,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若是于欣知道,她杀死继父,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的,于欣她,也不会是今天的这种结局?也不至于背了十五年负罪感和精神压力感?
这种压力,是无形的,也是巨大的!压得她几乎精神崩溃了?天天为此事提心吊胆?做恶梦,心神不安?
于欣的母亲若是懂法,在于欣的继父丧失了,继续犯罪的能力,就不会连捅数刀了?不致使于欣的继父,当场丧命?
于欣的母亲,若是采取报警,就不会发生今天这些故事了?于欣和于欣的母亲,她们的生活,也不会是今天这种结局?唉!“不识庐山真面目,只言身在此山中”?
我们再提一下杨明,杨明是这个故事中,最悲哀的一个人物?杨明死的真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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