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诉讼费由高山嘴水电站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8月11日下午两点钟左右,刘金平与刘鑫两人邀约我的儿子朱小聪,骑摩托车到位于高山嘴水电站附近游泳。他们把摩托车停放在高石嘴水电站门口后,高山嘴水电站管理人员明明看到他们三人进入电站里面,而且知道水库危险,却未加以警告,同时高山嘴水电站也未设立任何关于“禁止游泳”之类的警示牌,在水库未安装任何防护措施。当事故已经发生时,刘金平向高山嘴水电站管理人员求救,而高山嘴水电站管理人员却营救不及时,耽误了最佳营救时机,最终导致一条鲜活的生命在人间陨落。因此,本人起诉至贵院,望贵院审清事实,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二狗
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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