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凡逊仔细研判了高凌峰的申诉材料,他发现其中有两个细节性的问题不容忽视,这极有可能是决定高凌峰是否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关键点:
一个是,高凌峰自称当时是为了强行制止侯必蛟停车,才动用武力,用保安室的那根甩棍击打了他,目的是迫使对方迅速刹车,以免伤及无辜的路人,这与之前两人的争吵并没有直接的关联,“高”辩称自己当时是救人心切,而不能被检方简单地认定其行为是出于“打击报复”心理使然。
高凌峰觉得检方的判断过于草率和武断,认定的事实不够清楚,而且也不符合应有的逻辑推理,“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是不成立的。
在这个重要情节的描述上,曲凡逊对照了一下高凌峰的判决书,判决书上载明:高凌峰最致命的一击,是在侯必蛟已经紧急刹车后发生的,因此,检方指控高凌峰故意杀人的动机成立,法院认为其犯罪事实清楚,目的明确,认定高凌峰的确有主观上的故意,因此判决其犯有故意杀人罪,这样的判决看起来似乎合情合理,无可厚非。
但是,曲凡逊意外发现了这两份材料里的瑕疵,申诉书里,高凌峰一再声称,自己当时冲动性地连续击打过程中没有停下来的动作,直到侯必蛟倒在驾驶室里。
高凌峰觉得这是人之常情,每个人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都会这样,没有人能在无法克制的情况下,立即扼制住自己的攻击行为。
而检方的控诉书里,却是另一个版本,检方称,当时候必蛟已经刹车,但是,犯罪嫌疑人高凌峰依然没有停止对其殴打的伤害,而且,最致命的击打都来自于被害人侯必蛟停车之后,直至其昏迷倒卧在驾驶室的座椅上。
检方认为,高凌峰实施的犯罪情节非常恶劣,有置人于死地的犯罪意识。
问题的焦点是,高凌峰在不能自控的情况下,连续击打侯必蛟时,有没有意识到对方已经刹车了呢?假若有,那他为什么还没有及时收手呢?他当时具备这个判断能力的条件吗?
曲凡逊作出了一个大胆的设想和推测——
高凌峰眼见侯必蛟就要撞上那一对祖孙俩,追打侯必蛟时是处于运动状态,注意,是运动状态,而非在静止状态下。按常理来说,高凌峰此时无法判断对方什么时间能够停下车来,当然,也就可以断定,他根本不知道候必蛟已经刹车停驶,高凌峰持续不断地攻击行为,依然停留在他希望用武力迫使对方停车的意识当中,没有办法能够冷静下来,终止其击打行为。
还有一个就是,至于检方裁定的高凌峰致命一击是在侯必蛟已经刹车的情形下采取的“说辞”,曲凡逊认为,倘若自己前面的假设成立的话,这个论断是完全可以推翻的,因为,首先高凌峰的击打目标是相对来说比较狭窄的,当时对方坐在自己的车上,暴露在外的只是前半身,而且还处于车窗的保护之下,高凌峰的攻击实物仅局限于能够触及到的有效部位,那就只有被害人的头部和胸侧部,而头部是最易受到伤害的部位,这样说来,被告人高凌峰当时没有选择的余地,更没有主观上去击打侯必蛟的要害部位“头部”的嫌疑,这个判定有点牵强附会,几乎是一个不存在的事实,理论上而言,也是无法不成立的。
再者,车辆在停止状态下,被告人的攻击目标不再游弋,处于较为固定和清晰的位置,在这样的条件下,受到的创伤肯定是非常强烈的,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检方口口声声认定高凌峰在受害人已经刹车的情况下,依然对其予以致命一击的判定了,检方的指认,显然存在断章取义的倾向。
高凌峰确有冤情!
曲凡逊心里豁然开朗起来,单单不说高凌峰初始,的确是出于恪尽职守见义勇为而作出的惊人举动,关于这一点,但凡阅览过高凌峰起诉书材料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来。
就说是高凌峰致残侯必蛟的这一系列材料的认证,也是疑点重重,经不住仔细推敲的,毕竟这里面有很多的定性分析,需要有权威的心理和物理鉴定机构给予甄别,这一点做起来也确有难度。
怎么才能为这个无辜的犯人辩护呢?
曲凡逊倍感压力,想要认定高凌峰没有主管观上的故意,必须要
有前因后果,设法找到那个曾经获救的祖孙俩,成为了还原事情的真像和认证这个事实的关键,可是时隔十多年了,现在重新去寻找原始的人证和物证,无异于是在大海里面捞针一样,难上加难啊!
而且,曲凡逊觉得高凌峰还必须聘请一位有丰富辩护经验有强烈责任心的专职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否则,这一纸诉状只能沦为篓中之物。
曲凡逊决定亲自去监区医务室与高凌峰打一个照面,更深入地了解一下具体情况,同时,他也想把关于高凌峰申诉的有效路径和自己真实的想法告诉给他。
时隔不久,一份关于杀人犯高凌峰的越狱凶器——那把碧绿色“三笑牌”牙刷把的痕迹检测报告出来了,在这柄牙刷把上,一共提取到了多枚指纹,经过比对,最终认定遗留在牙刷把上面的犯人指纹,并非本案当事人杀人犯高凌峰本人留下的,而是曲凡逊早就下过结论的六分监区重大嫌疑人“八面玲珑”的诈骗犯——“卢蝌蚪”卢晓西的。
事实证明,这根牙刷把就是卢晓西使用过的牙刷打磨而成的,卢晓西嫁祸于人,是隐藏的幕后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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