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老板和安娜之间,属于业务上的合作关系,对于当时安娜顺嘴提及的要了解赵星底细的事,他感觉着那就是泛泛而谈,而这对他也是举手之劳,于是就爽快的就答应了。
而他当时立刻雇佣那家商务调查公司的人前去调查,主要的还是担心赵星会是专门来关注他和安娜的合作业务的,所以他必须有所准备和防范。
而眼下调查公司对于赵星的简历,已经给出了一个可以拿得出手的简单概述。
当然这里边有两点是明显值得关注的:一个是无从判断赵星是从何处习得的好枪法,再一个是赵星所工作的公司,有没有什么深刻的背景。
不过对这两点他都不想多做调查和解释,他只需要把调查报告中,有关赵星的履历部分发给安娜就行,并附上那个让赵星在络上出名的视频如果想更细致些,顶多回头再去上搜索一下,把赵星所工作的那家外贸公司的概况介绍,也一并发给安娜。
如果安娜想更进一步获得其它更深层次的内容,那就是需要另外谈的一回事了,总之,他不想轻易的让自己在这件事情上,牵涉到中。
至于赵星牵涉到的与穿越有关的内容,他是绝不会告诉安娜的,他可不愿凭空去增加一个竞争对手。
10月4日上午,这老板的助手又去了市的那家商务调查公司,办理了新的委托调查任务因为这助手在来之前,已经提前的进行了预约,所以当他来办理委托业务时,这个调查公司的男女老板是都在等着他。
他所委托的调查业务有两项,第一项是:调查李银月、张茜、宋慧、章小飞、n这五人,在10月5日至10月21日期间,是否会有什么集体活动。
之所以定位这10月21日,是因为这天正好是周日而委托人所选定的这个时间周期,在不考虑十一长假之外,还涵盖了两个周末,也就是特意考虑了两个周末旅游的时段。
当然,合同中对这一点也有个附加说明:如果委托人有需要,可以延长委托期限,延长委托期限期间的费用标准,参照之前合同期限的费用标准同时,委托人不得缩短本合同签订的合同期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结束委托时,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的相关费用,不得扣减。
对于这一项委托,双方达成的业务费用是:每天基本费是00元,如果能够拍摄到目标人物的正在穿越的过程,当天还有额外的奖励费用,额外奖励的起步费用是一万元穿越过程拍摄的越清楚,奖励费用越高,视频文件比图片文件的奖励费用高。
如果调查人员能够跟随目标人物一同穿越,并有照片及视频文件为证,则另有附加奖励,附加奖励的起步费用是五万元附加奖励并不影响额外奖励的支付。附加费用上不封顶,内容越充实详尽,附加费用越高
这里边之所以分别设立了额外奖励及附加奖励,是雇主考虑到:虽然要求调查人员每天都得提供相关的影像资料,但也担心一旦调查人员在拍摄到穿越过程、或者一同参与穿越时,并没有如实提供全部的影像资料而雇主最关心的,恰恰是穿越通道是否有什么特别的性状,所以是生怕漏掉任何可用的资料。
所以订立这些专门的奖励费用,就是为了从调查公司手中,获得尽可能详尽的调查资料。
而之所以没有对额外费用及附近费用的上浮尺度进行明确,是因为雇主及被委托方都没法预测会拍摄到什么样的穿越内容,所以具体的上浮界限只能等事后再双方敲定。
这里边被委托方也是有一定的控制能力的,如果雇主不能好好的按质论价,被委托方可以考虑扣下高信息价值的影像资料不予提供。
在谈判这一条款的费用问题时,双方也充分考虑了:就算是调查人员真的一同穿越了,其风险程度并不高。
而且双方都觉得,如果调查人员想回穿,就可以通过睡觉的方式获得回穿因为这些相关信息,都是调查公司在上一次的调查报告中所提供的,所以调查公司也不否认要不然调查公司在这一点上,还能以风险附加费的名义,再多抬高一些附加费用的起步价。
雇主的第二项委托业务是:调查出这些人在上次穿越过程中的经历。
由于双方都知道这属于不好验证、也不好调查的内容,调查公司表示:“对于这一项愿意接手,但不保证一定有调查结果。”
这一条的最后商定是:如果调查公司能够获得让人信服的调查资料,该项调查费用的起步价是5万元,也是上不封顶,调查资料的信息越详尽,调查费用上浮的就越高。
调查公司的女老板还特意的问了一句:“不用调查那个赵星么?”
雇主说道:“不用特意的去调查赵星,不过万一他也参加到集体活动中时,可以一并了解一下,只要是有价值的信息,可以另外结算费用。”
在这家商务调查公司中,目前可以出外勤的业务员人员,除了这男女老板之外,就只有两个人,而这两人都是刚毕业不久的年轻人。
两人中从业工龄长的,也只是将近一年,另一个才刚工作3个月多些并且,这两人还都没有独立的做过什么大业务,平常也就是盯个梢,p一下某人的公共活动,给资深调查人员打打下手之类的工作。
他们这家商务调查公司成立已经有三年多了,之前也是基本上维持着4个外勤人员的水平只不过这其中有些人是干着干着就自己转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