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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了一个多月的研究, 大宋朝廷终于在建兴二年(1171年)三月初,颁布五条新法:经界法,亩税法、免役法、社仓法和农田水利法。{)

经界法是甴赵汝愚提出的,不过经界法其实到也不算是什么新法,早在绍兴十二年(1142年)就由当时的显谟阁学士,两浙路转运副使李椿年提出。

其实就是针对当时官户、权势户乘战乱之机,大肆兼并土地,并且依仗权势拒不纳税,用分户与降低户籍等级等手段来逃避税赋,而贫下户卖田之后,却依旧产去税存,造成赋税负担不均,不仅严重地影响了朝廷财政收入的情况,而且使普通农户的生存艰难。因此李椿年提出,丈量田亩,措置经界,并清查出了隐田、挟户,达到均推赋税的目的。同时还将田主姓名、人口,田数量、质量、税额等登记,统一制定“砧基薄”,地方留一份, 州府留一份, 转运司留一份, 土地发生买卖之后,必须另行登记, 以便查寻。

在实施了十几年之后,效果很显著。在不同程度上安定民生,发展生产,从而也达到增加朝廷收入的目地。

不过甴于经界法在实施过程中, 损害到不少拥有大量田产的官员、富豪的利益,因此也遭到许多反对意见,由其是当时执政的宰相秦桧,趁着李椿年丁忧之机,指定亲信王鈇篡改“经界法”,把“丈量田地”,改为“自行陈报”;把由下而上地确定税额,改为由上而下的摊派,结果暗地里增民税达四成,反而造成的百姓负但加重。并且在李椿年丁忧复职之后,怕被李椿年察出,又指使侍御史曹筠弹劾李椿年,逼迫赵构将李椿年罢官。

孝宗继位之后,又继续推行经界法,但由于阻力太大,执行情况也时好时坏,加上后来北伐和金军南侵,不得不又中断。

现在大宋的情况与当时实行经界法时十分相似,战争刚刚平息,两淮、两浙、两江、两湖等地的生产都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户籍、田亩都需要重新统计,因此赵汝愚提出, 现在直接实行经界法, 查实田亩户籍,均税分赋,一方面减轻百姓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朝廷的收入。

而亩税法则是赵汝愚在经界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种新的计收税赋制度,即将农户的所有田赋、徭役、丁役等等都摊入田亩中计算,不再另行收取。并且在收取税赋时一率按铜钱支付,其他物品则一率折算成铜钱计算。

因为无论怎样查实土地,都不可能禁止土地买卖,因为一般的农户在出现天灾,事故的时候,唯一的办法只有买出田地,渡过难关。但没有田地之后,税赋和徭役依然不会减少,最后还是会出现产去税存,税赋负担不均的局面。

而亩税法的好处就在于,以田亩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使无田少田的农户负担相对减轻,而占有大量土地的富户的负担相应加重,占田越多的纳税也越多,从一定程度上也能遏制土地兼并。而且无论土地如何买卖,也都能够保证朝廷的基本收入不会减少。

免役法是由辛弃疾提出的,也叫雇役法,本是当年熙宁变法中的一条,原意是将徭伇拆成税钱交纳,由官府用这笔钱雇拥劳役,免除农户的徭伇。

但当时在实施过程中,却因为计税是按农户等级制定,即富户多交,贫户少交。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却造成一些不法官吏则在划分农户等级上上下其手,又造成了新的不平等。司马光称此法是“不免使人不敢求富” 也不是没有道理。同时免役钱是直接收取铜钱,而不少农户因为缺少铜钱,不得不用实物换取铜钱,不免又被商人借机压价,从而又遭受一层损失。

但辛弃疾提出的免役法却与以前不同在于,是否免役,每役多少,都由农户自便,官府不得做强求。同时也十天即一个月的服役时间为准,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而且可以用实物拆算成铜钱交纳。这样一来,使免役更为灵活,对于农户而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农忙时交纳免役钱,以免误了农时,而在农闲时服役,降低支出。

社仓法本是由朱熹创立,本质上与王安石的青苗法类似,即在在青黄不接时,由社仓将粮食借于农户,渡过难关,待秋收之后,再由农户交还社仓,并相应支付一定利息。

但社仓法和青苗法最大的不同在于:青苗法是由官府主持经营,容易造成营私舞弊,强行摊派的现像,而社仓粮源来自于富户和丰收之年社民的自行自愿积累,并由社民选举出品行端正的人为社首和社副责任,接受每一个社民的监督,政府和官吏不得插手社仓事宜,免除了“吏缘为奸”之弊。同时青苗法规定,农户是以铜钱偿还所借的粮食,也被商人借机压价,而社仓法则是以粮还粮,从而能够减少损失。

但社仓法也非尽善尽美,问题在于,一般社仓都是以乡村为单位,只对本乡村的农户放贷,而不是所有乡村都有条件成立社仓。而且社仓毕竟是民间组织,容易散伙。而且还有一些农户再借粮之后,因为种种原因,秋收之后还是还不上,社仓也难以处理。

这一条是由陈亮提出,并且在朱熹的基础上,作出一定的修改,一是由官府出面组织,以一乡或是数乡之力,成立社仓,但官府只付责监督,而不责任运营管理。但获利之后,分为两份,社仓取一份,官府取一份。二是对于借粮之后,实在还不上粮食的农户,就由官府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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